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的文件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5号)文件“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要求,促进电子信息产业职教资源整合、优化与共享,积极探索政行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新机制,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为重庆经济建设、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培养高素质人才,特组建“重庆电子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集团名称与性质

集团名称:重庆电子信息职业教育集团。

英文名称:Chongqing Electronic Inform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集团总部设在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集团秘书处设在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合作发展处。

集团性质:重庆电子信息职业教育集团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有关行业协会等联合指导,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牵头,全国电子信息产业领军企业、电子信息类本科、高职、中职院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组成,具有联合性、非营利性等特性的契约型独资、合资、合作等多元合作体制下运行的职业教育产教联合体。

第二条组建原则和宗旨

组建原则:

(一)政府推动原则

职教集团组建是在重庆市教委领导下,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政府部门参与指导和推动,在工作推动中给与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

(二)合法合规原则

职教集团的运行规则、教育教学、学生管理、职业培训、咨询服务、计划财务等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三)权责利对等原则

职教集团各成员具有平等的权、责、利,通过职教集团章程,分担责任,相互扶持,自我约束,发挥作用。

(四)互惠共赢原则

职教集团以职业人才培养使用为纽带,以服务共同发展为宗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协调,实现互惠双赢。

(五)骨干带动原则

牵头单位发挥核心骨干、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建立集团运行机制,保障集团运行效率。

集团宗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成与管理

第三条重庆电子信息职业教育集团的成员单位是由全国电子信息产业行业领军企业、电子信息类本科、高职、中职院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组成,各成员单位在集团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是集团的牵头单位,负责集团秘书处工作,为集团的运行做好服务。

第五条集团各成员原有属性和法人地位不变,通过理事会决策议事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共同受益的管理运行平台和利益共享机制。

第六条集团由指导委员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构成,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本集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第三章工作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集团的工作目标:集团坚持围绕重庆电子信息、汽车电子、智能机器人、电子商务、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的发展,秉着“市场驱动、创新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共同利益为纽带,搭建资源共享、融合发展平台,创新校企互为依存、利益攸关、共同发展的新机制,探索新模式。

逐步建立适应重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需要,符合现代职业教育本质特征的政校行企合作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合作管理体系、监督考核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实现专业设置与岗位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的有机对接,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职教集团的工作任务

(一)建立由政府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多方参与的产教融合合作协调组织,形成“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多元评价、共生互赢”的运行机制。

(二)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实现集团内各职业院校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建立职教集团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组织开展集团内各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质量考核评价等方面的交流活动,促进集团内各职业院校在师资、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有效合作;实现集团内学校资源和企业资源共享,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开展以项目为纽带的校企合作机制,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新模式,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和企业用人需求有效对接。

(三)建立电子信息产业职业人才合作培养基地

开展电子信息行业职业人才需求调研,了解人才紧缺,指导职业院校围绕行业办专业,实现人才培养和使用对接,把集团建成电子信息职业人才的合作培养基地和电子信息产业职业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蓄水池”。

1、发布人才需求调研报告。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人才需求调研工作,发布行业企业用人需求类型、层级和数量信息,指导办学主体按照需求确定招生专业,制定招生、培养计划。

2、联合开展招生、培养工作。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协同开展招生、培养工作,实行利益分享、风险共担机制,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试行“招工与招生合二为一”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提前为企业储备人才。

3、运用自主招生机制定制紧缺人才。根据企业紧缺人才需求,职业院校运用自主招生政策,跨专业组建“企业冠名订单班”,试行“现代学徒制”的校企双主体全程合作育人模式,解决企业人才亟需,实现学生顺利就业。

4、组建专业联盟。从电子信息行业发展需求出发,积聚职教资源,建设专业联盟,统一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新专业开发与建设,建成电子信息类专业品牌集群,在劳动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下,联合研发职业技能标准,形成集团化办学的核心竞争力,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5、借鉴长安集团星级技师培训认证经验,探索建立在职员工“职业教育学分银行”。支持企业解决在职员工弹性学历教育的需求,试行“成人高等职业教育学分银行”改革试点,实现在职人员的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互认对接。

(三)建立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融合机制

运用政府资助、学习培训、企业实践等平台,建设好专职专业教师、企业兼职教师“两支”队伍,通过校企互动机制实现队伍融合,建立“混编”教学团队。

1、试行“校企互动、岗位互换”。在集团内根据需要试行校企“一对一”岗位互换,学校教师从学科和专业优势出发,深入企业顶岗实践,企业选派业务骨干到学校任教,实行阶段性岗位身份互换。

2、推行企业兼职教师资助计划。通过建立“特岗计划”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通过在职业院校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为其创造深度参与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条件。

3、依托国家级职教师资培训培养基地,建好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平台。用好国家及重庆市师资基地建设政策和经费,探索师资培训基地与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双基地”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新模式。

(四)建设职业教育社会服务平台

发挥集团资源整合力量,合作进行职业标准、人才培养标准研究,合作开展技术项目、发展战略研究,合作开展职业培训及新技术、新方法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建立用产学研互动机制,形成服务重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推动力。

1、建设用产学研合作中心。以项目为纽带,全面发挥智力资源优势,建立校企联合攻关制度,学校、企业、研究院所互动,为重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以校企战略型合作为平台,共同申请科研立项,共建咨询服务中心和研究室,合作研究企业发展战略。

2、建立职业培训中心。发挥资源优势,共同建立培训中心,研发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项目,开展“百千万”非学历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开办多类型、多规格、多形式岗位培训班,降低企业内训成本,建设“企业点菜,学校配餐”职业培训品牌。

3、建立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集结集团成员单位科研技术研发实力,成立“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形成集团在重庆电子信息产业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规划研究实力,在行业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发挥行业智库作用。

(五)建设共享性实习实训基地

按照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建设“水平国际化、规模效益最大化、校企一体化”的合作模式,引进企业设备、人员、技术、岗位标准以及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发挥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员工培训“双功能”,实现“服务教学”和“服务企业”两个面向。

1、重点建设3-5个共享实训基地。依托职业院校现有的实训基地,通过整合、合作、新改建等方式,重点建设3-5个装备先进一流、设备对接产业(行业)、技术对接企业、技能对接标准、管理水平较高,具备教学、培训、鉴定和生产(服务)等产、学、研、训一体化,满足教学和培训需求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2、建设一批企业顶岗实习基地。整合职教集团资源,用好国家有关合作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优惠政策,遴选一批学生企业实习基地,形成规模效应。

3、推行实习实训、预就业一体化制度。落实“企业订单班”和“招工与招生合二为一”的人才培养要求,按照导师制,聘请有经验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作为实习导师,参与学生顶岗实习的辅导与管理工作,加强人才质量管理,保障合格毕业生顺利就业,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六)建立职教国际合作基地

适应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要求和跨国公司全球产业转移新趋势,服务在渝跨国企业发展,为行业企业输送符合国际职业标准要求的技能人才,推进重庆职业教育国际化特色发展。

1、引进国际先进职业标准。加强同国外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引进一批国际知名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合作项目。

2、建立人才培养培训合作项目。加强与在渝跨国公司、企业大学的合作,鼓励支持集团内职业院校与跨国公司校企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实施境外访学计划。依托职业院校现有国际合作项目,开放共享资源,每年资助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到境外大学或职业院校访学、实习和交流。

4、建设国际化合作品牌。鼓励职业院校利用学校品牌、专业特色,开展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发展中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扩大境外职业学校教师和学生来渝访学、学习和交流的规模,建立国际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平台。

5、开展集团管理层境外培训项目。利用国家有关职教集团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组织一定规模的集团成员到境外考察和培训,开阔视野,提高集团管理运作能力。

(七)开展集团成员内部交流活动,定期举行集团化职业教育发展趋势论坛和有关专业建设交流会,开展行业交流活动。

(八)开展集团文化建设。

第四章职责

第九条集团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集团发展规划、方针及目标,确定集团的工作计划;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确定内设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决定集团成员的退出;

(六)制订集团规章制度;

(七)统筹集团内资源,协调各成员关系;

(八)推动校企和校际合作,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

(九)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十)审议和决定集团内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益。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理事长或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常务理事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三)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四)决定理事会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集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集团理事长全面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向集团指导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集团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集团秘书处是集团的专业专职服务机构,其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成员间联谊活动;

(三)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四)收集、发布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五)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六)负责筹备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七)负责集团的内外联络工作;

(八)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职业教育界或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益的刑事处分。

第十七条集团一级委员会是集团开展工作的管理层,由大中型企业和部分骨干职业院校、中职学校和电子信息类本科院校、科研院所等组成,设立合作发展委员会,重点负责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中高本衔接合作、国际化发展、创新创业、应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内外资源整合和对外合作工作;专业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成员单位之间各细分专业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习实训、教学科研等方面开展整体协调和统筹工作,政策研究委员会主要开展国家及重庆市相关产业政策研究,为集团成员提供发展政策咨询和服务。通过会商机制发挥作用和职能,为集团二级专业委员会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二级专业委员会是集团为更好对接电子信息产业中的不同专业需求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实施集团各项建设任务的主体。详见《集团组织结构图》。

第五章集团成员权益和义务

第十九条集团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承认本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具备法人资格的电子信息类企业、本科院校或二级学院、中高职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参加,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成员的权益和义务

(一)集团成员共同享有的权益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对集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享用集团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集团内培养的人才;

4、享有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益;

5、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有权使用“重庆电子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并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6、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7、其他权益。

(二)集团成员共同享有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2、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3、向集团提供行业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4、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5、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成员单位的权益和义务

(一)企业成员单位的权益和义务

1、权益

优先与成员院校签订人才需求订单;

②优先获得成员院校的优秀毕业生;

③优先获得成员院校研发的科技成果;

④根据需要优先使用职业院校教育政策和资源开展员工继续教育和培训;

⑤根据企业人才培养需要,指导院校办学,参与院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⑥在集团内合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职业培训,以及行业技术推广转化等有偿服务;

⑦有权使用“重庆电子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经理事会审核后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⑧享受行政部门给予集团的优惠政策。

2、义务

提供对成员院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

尽可能为成员院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便利;

及时向成员院校反馈用人单位对其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参与就业指导;

选派高水平技术人员担任院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积极宣传、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

(二)院校成员的权益和义务

1、权益

优先获得成员企业的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并用于确定招生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优先向成员企业选派实习生;

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优先接受集团成员捐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院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院校任教,按照规定支付相应报酬;

同类同层次的院校可以互认学分,不同层次院校之间可以实施联合培养学生;

有权使用“重庆电子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和,经理事会审核后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享受行政部门给予集团的优惠政策。

2、义务

根据成员企业用人需求类型、层级和数量,协同开展招生、人才培养工作;

②根据成员企业的要求,为企业培养具有全面综合素质和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以及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③优先向成员企业开放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等资源,为企业培训提供人力、智力和教育政策支持;

④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成员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⑤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⑥根据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⑦积极宣传、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的权益和义务

(一)权益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二)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院校提供就业信息;

4、通过合法途径为成员单位争取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即可退团。

第二十四条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团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集团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项目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三)有关单位及社会捐助。

(四)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集团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集团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单位中分配。集团经费由理事长单位代管,设立专门账户,实行理事长签字审批制度,每年度向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集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集团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理事会表决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上级批准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电子信息职教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