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子信息职业教育集团
资源共享 成本补偿制度
职教集团是一种新型的教育组织机构,经济效益是其生存与发展的条件,社会效益是其存在的基础。为了提高职教集团的管理效率和核心竞争力,节约成本,统一为职业教育提供所需要的资源,并对现有资源实行合理有效配置,避免资源的浪费,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重庆电子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以实施职业教育为出发点,所有行动要为职业教育发展服务。
第二条职教集团具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承担内部成员管理职能,在遵循教育经济规律的前提下运作和发展,采取集团化管理模式找准有效联结点,凝聚内部成员的力量,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建立基于校企共同发展的动力机制,基于互惠多赢的利益驱动机制,基于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基于优势互补的共享机制,使校企合作由形式走向实质、由被动走向主动、由单向走向互动。
第二章 资源共享
第四条资源共享是指职教集团成员单位进行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文化资源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并创造价值的活动。人力资源包括管理者、员工、学生,物力资源包括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财力资源包括政府拨款、集团成员单位对职业院校的赞助拨款以及成员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及技术服务项目的创收资金等,信息资源包括网站建设、更新维护、信息资源软件等,文化资源包括制度文化、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等。
开展校企合作,通过校企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共建人才资源库、共建专业和课程、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服务和推广、共享优质教学资源。
第五条在职业教育集团中,以技术为校企合作的结合点,综合技术的研究、培训、推广和服务四个基本要素及其功能,融合集团内部相关技术资源,应用于学校师资队伍素质的提升、学生技能的培养以及课程体系的改革,同时把技术成果转化为企业生产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根据行业、企业的需求,从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发,加速提升企事业单位技术水平和整体竞争力。
(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向产业界推广研究成果和技术。
(三)落实职教集团内部的政策,开展集团内部技术的联合研发,扶持弱势成员技术水平的升级。
(四)为职教集团内部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促进集团内部人员素质的整体提升。
(五)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培训的主要功能是让培训对象掌握技术知识开阔思路,主动为技术知识的运用寻找机会。
技术培训的对象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学校教职员工以及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主要为掌握应用型技术知识,包括对产品以及服务对象的了解、把握,做到更好地和服务对象进行专业化沟通。学校教职员工的技术培训,主要为掌握前沿技术知识和传授知识做准备,掌握行业现行通用知识,为需要学习专业知识的对象提供服务。学生的技术培训,主要为了解行业技术的发展,为就业或者创业打好基础。
(五)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是技术市场的主要经营方式和范围,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为另一方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职教集团可以进行非常规性的计算、分析,以及提供技术信息、改进工艺流程、进行技术诊断等服务。
第三章 成本补偿
第五条成本补偿是指职教集团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收益多少对所支付的费用进行合理分担并实现弥补。成本补偿的适度、足额,是确保企业经营或再生产的根本要求。
第六条成本补偿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担与收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确实与透明度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成本补偿制度实行的目的是增强集团成员的成本意识,提高大精设备的利用率,缓解资金压力。成本补偿制度包括成本分析、收入分配、成本补偿监督几个部分。
(一)成本分析是整个核算体系的基础,它由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组成。这里的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概念与管理会计学上严格的成本习性分类是有区别的。固定成本是指其总额不随作业量发生变动的那部分成本,变动成本是指在项目完成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年固定成本总额除以有效工作天数,就是日固定成本。项目使用该设施设备的时间乘以日固定成本,就是该项目应承担的固定成本。
成本项目中应包括产品的研究开发等技术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必须正确核算产品应负担的科技成本,真实地反映产品成本,使产品成本及时正确地得到补偿。
(二)收入分配是指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在各个主体间进行分配,将收入合理地分配给企业、学校、二级学院和项目组。企业和学校分配的部分主要用来补偿设备的固定成本,二级学院参与分配主要是因为它承担了管理责任,需要一定的经费进行管理协调,项目组需要承担变动成本部分,分配给它的份额要足以调动其使用设备的积极性,从而提高设备的经济效益,增强其自我补偿的能力。
(三)成本补偿监督。规范财务报表框架结构,准确地反映成本补偿情况。成本报表应按历史成本和补偿成本进行双重反映,从而使企业可以根据补偿成本进行成本预测和市场预测,以此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待条件成熟以后,再以重置成本会计取代历史成本会计。加强对集团成本补偿处理的监督,促使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化。保证成本信息的真实性,避免成本补偿处理的随意性。
第八条 成本补偿计价。
(一)对于职教集团成员单位所耗费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成本补偿按该资产的使用年限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再按成员单位取得的收益进行合理分担;
(二)对于职教集团成员单位耗费的货币资金应按实际支出发生额,再按成员单位取得得收益进行分担;
(三)对于职教集团成员单位聘请的教师进行指导培训等,按教师对应的职务标准支付酬金,再按成员单位取得的收益进行分担。
第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日